区别如下:
1、其主体性质不同:
出让主体是指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方可予以具体的去实施;而转让主体指的是取得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交易市场的形式不同。
出让的范围比较大,其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而转让的范围是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两者有其差。
3、其转移的条件与发生的程序不同
出让转移的条件是无限制,一方签订出让的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理证件;而转让转移的条件是有限制的,转让的程序是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的手续,缴纳一定的税费,才能登记过户的。
扩展资料:
土地转让流程:
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一、行为性质不同
土地出让,他物权设定;
土地转让:他物权转移。
二、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土地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
土地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三、交易市场不同
土地出让交易市场是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
土地转让交易市场是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扩展资料:
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转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出让
土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扩展资料:
一、土地转让程序: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邻、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出让经依法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即可进入操作程序。其操作必须严格依下列法定程度进行:
1、出让方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确立受让方。
2、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关系正式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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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转让则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对出让条件设置的规范要求与理解: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均未对土地出让条件特别是竞买条件做出规定,对出让条件、竞买条件的要求,是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规章文件中明确的。
1、2001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都可以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2、2007年11号令修订后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增加了不得对竞买申请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限制条件的条款,3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土地出让条件、竞买条件设置的几种模式:
可以分为不加限制的完全竞争模式与附加一定条件的竞争模式。附设一定条件的土地出让,往往会对产业组合与产业要求、自持物业面积与期限、多宗地搭配一并出让、竞买人资质资格条件要求等进行必要规定,或者是上述条件的组合要求。通过各地一些实际出让案例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这些设定。
1、不加限制的完全竞争模式(一般是针对单纯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此类土地出让往往对竞买人无特别的要求和限制:出让公告中往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或综合最优)原则确定竞得人。”
2、出让条件中对产业组合和产业发展有明确要求
2017年8月8日,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楼板价7550元/平方米拿下李沧区青银高速东侧地块三宗地,楼面地价7550元/平方米,成交总价37.9亿元。三宗地竞买条件明确要求捆绑搭配一并出让,且对引进产业、自持物业等有明确要求。
地块起始楼板价7500元/平方米,起始总价37.65亿元,竞买保证金为4亿美元,保证金不用来冲抵出让金,竞得人全额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将4亿美元保证金返还至竞得人在李沧区注册的新公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出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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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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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土地出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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