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打申请,但这种情况属于合法的么?

本人辞职已打申请,按照规定本人得留单位一个月后才能办离职手续,但本人辞职后立即请病假并且将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交给了单位,单位领导称不接受辞职申请后的一个月病假条,同时回答我就算接受了我一个月的病假,也会要求我休病假一个月后将这辞职后的一个月的班补起来以后才给我办离职手续,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合法的么?

单位领导称不接受辞职申请后的一个月病假条是对的。辞职申请后,单位可以马上同意不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是没问题的,你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是你的义务,便于生产顺利进行,单位好安排接替人员追问

我已提前申请,只是申请后我请病假而已,而且有三甲医院的病假条,单位拒不接受这理应不合法

追答

1、你申请辞职与请病假虽然同在劳动合同期内,但均应经过同意才行。请病假申请后也应经过单位安排是否有人顶替你的岗位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你请病假。
2、申请之日不能算是批准之日,你把申请之日=单位同意之日,没有经过单位同意的病假有效吗,答案不说你也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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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0-25
你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好是与单位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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