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职掌范围而言,一般来说,总督大于巡抚。
清朝的巡抚为从二品,凡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巡抚也是按省设立的,是管理一省之封疆大吏,其地位仅次于总督。凡不设总督省份的巡抚,多加提督军务衔,以节制本省各镇总兵以下武职,并兼理粮饷事务。
一般而言,总督统管军事,巡抚总理民事。但在实际上,总督也综理民事,而巡抚也有管理一省军务之责。尤其是巡抚加提督衔,其权力与总督相当。
提督又称提督军务总兵官,清代初期制度规定,提督带左右都督衔者为正一品,带都督同知衔者为从一品,带都督佥事署都督事者为正二品。
乾隆十八年(1753)规定,提督为武职一品官,比巡抚高一级,与加尚书衔的总督官秩相同,为各省绿营兵之最高统率,管理一省之军政,与督、抚并称为封疆大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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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1、平级制约力量
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
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2、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
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司长官亦得向中央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3、来自中央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
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4、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中央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
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巡按是直接对中央都察院负责。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中央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总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巡抚
清代的总督和巡抚,谁的官更大,谁更有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