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辞退但是要我自己写离职报告,去劳动仲裁但是需要公司开具辞退证明公司不开

我去年2月份进公司的,进公司说好我是在渠道部上班的,今年由于项目部比较忙,老总把我调到项目部帮忙两个月,我是5月份去项目部的。可是就在6月21号的时候,项目部开周会我本来是参加会议的,但是原渠道部的领导刚好过来把我叫过去帮客户解决问题,我这的中途离席。在帮客户解决问题的时候刚好被老总给看见了,批评我没去开会,我讲了事情的原委,结果渠道部经理被老总叫过去骂了一顿。现在渠道部经理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辞退我但是要我自动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要出具辞退证明。公司不给开,也不愿意赔偿。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没有?还请各位帮帮忙!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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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6
辞退和自动离职待遇不同,不要自动离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1、向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公司拒绝出具,则以EMS方式将该要求发送至公司人事部门,并要求限期回复;
2、以上述方式要求公司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是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还是不胜任工作,如果是不胜任的话,请公司说明具体原因;
3、在没有接到公司书面回复前,按时上班、下班,同时做好劳动仲裁的准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6-26
其实你的情况没有那么复杂,也不用参考那么多的法律规定,渠道部的经理就算要辞退你也应该通过你们老总来决定,所以你如果不想离职你可以把这个情况向老总汇报一下,看看你们老总是什么态度。
假设你们老总对此事置之不理或者也是这个态度,那么公司辞退你是需要理由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要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那样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目前的情况不是仲裁需要你提交辞退证明,而是只有公司对你做出了具体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才有必要申请仲裁,否则解除你合同的事实并没有发生仲裁了也没用,这个经理光用嘴说是不行的,你完全可以照常上班,直到公司给你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但你要注意如果在这个期间你只听他一面之词就不去上班了,公司就可以以你连续旷工为由辞退你,那么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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