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满一年,刚入职时试用期2个月老板和我谈过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是做工程的公司,因为和老板没谈好,我就离职了2个月,后来又回到了公司,一直到现在,加上试用期的2个月已经是整整一年了,到现在一只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有社保在最近才听到说要买,到目前也未曾购买,现在我想辞职不做了,我之前找公司开了一份工作证明,是否可以证明我与公司有劳务关系,是开的我从去年到今年5月一直在公司某部门从事某工作。请问我能要求我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和社保吗?还有就是我主动离职会不会不能补偿?还有就是我们的工资都是领的现金,没有打到卡上,我有录音证明我每月的工资,这样可以吗?谢谢解答。
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购买社保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