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见习期制度疑惑的再次咨询
咨询内容: 前天,我发来了《关于工作后重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是否实行见习期的咨询》,感谢省厅的领导能这么快给予回复! 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所以想继续咨询一下。 首先自建国后50年代起实行的“见习期制度”即高校毕业生到单位就业需要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的制度,应该说在今天依然困扰着许多的毕业生,因为在《劳动法》实施后,国家并未废除原有制度。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同时,见习期制度同样累及到人事部门,如事业单位对新录用的毕业生也仍然执行一年的见习期,我省最近的文件是浙江省人事厅浙人薪〔2006〕307号文件”。当然,我本人无意讨论该制度在今天继续执行的合理性问题。我是想问一下,您今天在答复中提到的“该用人单位对于“见习期”应属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而我认为:1. 目前在国家层面,见习期制度并未被取消,仍属有效规章。包括国家教育部主办的“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仍然再对“见习期制度”政策进行解释(现在2006教育部的新见习期制度事实上是“实习期”制度,目的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此制度非彼制度) 2. 如果,该制度无效,企业单位也更无权自行继续设立长达一年的试用期,因为与法无据,而必须适用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否则是违法的。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05年发文《浙江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同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5]139号中规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要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规定确定试用期,不得实行见习期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常规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不知道这是否意味着在浙江省的企业不得实行见习期制度?所以,综上所述,对于见习期制度不要说政府劳动部门头痛,我们毕业生更是很痛苦,无所适从。希望省厅领导能倾听我们的心声,重视这涉及到许多毕业生的现实问题。能给予明确的回复,即见习期制度在我省企业是否有效?(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谢谢!
提交时间: 2008-01-17 13:16:05.0
承办部门: 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
回复内容: 由教育部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我省民营经济发达,非公有制企业较多,这类企业受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影响较小,且我省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在我省已基本不适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应当受到现行劳动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您目前就业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回复时间: 2008-01-18 10:52:58.0
参考资料:浙江省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