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的,属于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海市: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
伤害他人致人二级轻伤的,属于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海市: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