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一幢居民小区的二楼,而楼下是一个商铺,之前开设了一家饭店,楼层隔音效果差。因厨房油烟机噪音的问题,以及在夜晚客人的喧哗声让我家人在休息时间难以入睡。
所以多次去找饭店老板进行沟通,要求解决,可是陆陆续续的找了至少10次,虽然对方口头答应早点关门,可事实上根本不遵守承诺,只要有客人来了,仍然继续营业。 期间我多次给环保局打电话,因为这家饭店没有营业执照,环保局来了只是象征性的罚了款,可这家饭店仍然没有实施任何整改措施。这个期间我打市长热线等多个举报电话,没有得到任何回馈。
在3月5日晚上,我睡觉时被楼下客人划拳声惊醒,当时是晚上10:50。 我穿拖鞋批了一件外套去找饭店老板进行理论(这个期间我从头到尾都有录音)。因在沟通中产生了分歧,饭店老板拿了两把菜刀恐吓我,他原话说: 你有种出去跟老子单挑,看咱家对家,谁能弄死谁。当他说完这句话后,老板娘把我推出了饭店,紧接着饭店老板冲了出来,把上衣脱掉,快速的跑了过来用肚子顶了我下,然后我用手推搡了回去,因为这一推,饭店老板直接一拳打了过来(他先动手,可惜的是这地方没有装监控,没有证据),随后就厮打在了一起。 打架的过程中饭店老板用胳膊锁着我,老板娘过来用指甲抓我的脸,又拿起占车位的墩子砸我的头。这时我用拳打老板的脸(可能在这时候打到了老板的鼻子)。紧接着把我按到地上,老板娘用脚踩我的头。 而老板一直用拳打我的后脑勺。这个过程中我昏迷了一会儿,醒来后看到他们在旁边坐着,此时在地上我看到了一把U型锁还有占用停车位的墩子,打架后的伤势都有照片记录。
警察到达现场后先让我们自己去检查伤情,检查完后法医给对方定了一个轻伤二级(对方的鉴定书上写着鼻骨骨折),而我连轻微伤都算不上。我27岁,饭店老板38岁,可能恢复能力有区别。
现在饭店老板向我索赔30万,对方会告到法院,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罚,我会负刑事责任吗?
轻伤二级,打人者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会被判处一年左右,最多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打人者如果主动赔偿受害人即老板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判处缓刑。所以,最好与老板好好协商,争取对方的谅解。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