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招用李某为总工程师并签有5年期劳动合同,期间,李某又兼职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A公司了解这一情况后也没任何反应,以为只要不影响本公司工作也就听其自然了,有一天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李某去帮忙,而去帮忙的这些天A公司也发生了问题,多次联系不上李某,造成经济损失,鉴此A公司提出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A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B公司应承担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01
B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