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驾驶出租车与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有目击证人证明),造成张某车上乘车人朱某死亡。肇事后水泥搅拌车逃逸,水泥搅拌车车牌号与该司机至今均未查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措施不及,未保证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朱某不负事故责任。之后,死者朱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和父母)将被告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全额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0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其仅应按公安部门认定的次责承担责任即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黄某驾驶机动车与水泥搅拌车相撞,双方行为的直接结合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水泥搅拌车逃逸,未能查获,没有可能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故本案赔偿只能在原告与已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之间进行。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4万元,并对水泥搅拌车的车主或司机应赔偿的1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