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我浙江牌照车昨日下午18点在福建宁德与一BMW车相擦,均是擦漆(我车还伤了大灯),对方一直大骂(我们心想,如果是我们责任,我们也会负责到底),交警来后,认定对方全责。对方保险(太平洋)来,拍照啥的都做了,说好我车先去修理厂修,到时候拿发票给对方车主报销。我同意了,第二天到修理厂,修理厂说对方保险公司来估损,他们才好按价修理。打电话给BMW,此男就是不接,用陌生号码打,接了,态度十分不好,就是不愿叫保险公司来估损。我们想自己打电话给太平洋叫人,太平洋客服是这么说:你们这BMW这车昨天下午是与一辆苏州牌车有事故(与交通认定书上时间,地点一致,就是车牌不是我车),而且是苏州车报案。
去找交警,交警电话BMW,对方接,并且装作很有礼貌,说愿意配合我,说昨天估损就1000左右,交警说那个苏州车怎么回事(不知交警听懂太平洋保险客服的话没),他说是他以前的车。然后交警就说,你看我帮你们调解过了,到时候再解决不了,你就上法院吧。果然 离开交警那,再打BMW的电话 都不接了。
各位大侠,我该怎办,除了知道事情发生始末,和BMW的电话,交通认定书,啥也没,他不接我电话,我难道真上法院折腾? 还有良策吗??
保险理赔对方不配合,可以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其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损失,也可以向本保险公司提起代位追偿,由本方保险公司垫付损失,然后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
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赔款最长有效期为自事故报案当日起2年内。
扩展资料:
轻微事故
当车辆发生损失数额较小的保险事故后,车主可以将车开至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处,那里有定损打价权,让修理厂帮助索赔。这种情况一般经过以下几步为车辆定损理赔
1、检验证件,出示三证及保单:本车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被保人的身份证、保户保险单;
2、坏车检查,初定车辆损失部位、坏车检查、填写案件审批表、复印所有证件等;
3、照相定损,照相定损,安排处理意见;
4、报案定时,按照案件审批表内容报案。修理完毕,带齐证件及修车发票到修理处接车即可,让修理处代理索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保险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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