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乙方拟定的商业合同中,甲方希望删除此条:“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乙方认为删除后承担风险过大,站在乙方的立场,不知是否能在表达意思不变的前提下,将此条修改得更为委婉一些?

原句: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修改: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后,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所受损失,但是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总额。损失赔偿方案由甲乙双方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