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0日,我驾驶的汽车与横过道路行人原告(原告为教师)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3月27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4月17日,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误工时限为180天,护理时限为125天,营养时限为60天。 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87772.61元、住院伙食补助3750元、营养费5220元、护理费12500元、误工费17038.8元、交通费3419元、残疾赔偿金13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2040元、减已支付28000元、共计:247940.41元『有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并在第三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负给付责任,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有第一、二被告赔偿』我想请问一下:1、应对他的起诉我应该做什么?
2、他的这些赔偿金额会全部成立吗?
3、精神损害抚慰金跟鉴定费保险公司会不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