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20米;省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15米;县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10米;乡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米。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扩展资料
国家在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两侧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与公路主线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
二是防止公路出现街道化现象,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三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建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
四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五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
为了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制度更切合各地实际,《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均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122交通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