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本人2013年4月2日入职, 两个月后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本人签字后单位迟迟以持章人员不在为理由没给我盖章,两份都在公司。 现在2013年9月17日。 公司才开始准备给我上保险,并表示不能赔偿之前的保险费用。 这种情况合同生效吗? 保险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都违反哪些劳动法?
如果赔偿会赔偿我多少?
保险里面有需要我赔付的部分吗?
工资发放形式: 现金 , 纸面签字
合同工资为北京最低工资,并非实际工资。
本人有会计总账的流水单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工资、 入职时和招聘人员的邮件来往
本人职务为活动策划,所以很多客户知道我在这里工作。
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证据方面:"有会计总账的流水单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工资、 入职时和招聘人员的邮件来往
职务为活动策划,所以很多客户知道我在这里工作。"
请问除此之外还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证明事实聘用关系?
2.合同工资为北京最低工资,并非实际工资。
这个违反劳动法吗?
证据方面:"有会计总账的流水单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工资、 入职时和招聘人员的邮件来往
职务为活动策划,所以很多客户知道我在这里工作。"
请问除此之外还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证明事实聘用关系?
2.合同工资为北京最低工资,并非实际工资。
这个违反劳动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