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以“工作态度”不好这样的模糊理由辞退,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是2011年8月9日到2014年8月8日为止。2013年4月1日公司向我提出辞退的要求。我知道好像合同期不满时公司会有几个月工资是补偿,但不太清楚是补偿基本工资还是每月的实际工资。我的基本工资2500,最近一年每月实发的工资大概是5500,扣税扣保险加交通补助、饭补助后实际到手大概5300左右。我没有工资条,但每月都有固定的工资卡,应该可以查到工资转账的纪录
现在主要想了解的是
1“工作态度不好“这个理由对赔偿有没有影响
2现在被辞退的话公司应该怎么补偿
3和公司交涉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事项,需要保留什么证据
4如果交涉不成功怎样劳动仲裁
拜托了,回答时最好能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引用一下,以便我打印出来备用。万分感谢
我这只有30分的积蓄了,全都拿来了。希望能得到满意恢复呀,谢谢啊
请问说的补偿2个月工资,这个工资数是怎么计算的呀,我的工资是基本2500加绩效3000。现在公司方面说只赔偿2个月的基本工资,也就是2500*2。不知道是不是应该这样呢?
希望能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引用呀,把明文法律发给公司看比较有说服力呢
请问说的补偿2个月工资,这个工资数是怎么计算的呀,我的工资是基本2500加绩效3000。现在公司方面说只赔偿2个月的基本工资,也就是2500*2。不知道是不是应该这样呢?
追答按3000计算。
追问基本工资2500,3000的话是绩效吗
追答你申请,按最多的算就行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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