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合同期未满是怎样赔偿的呢?

我被以“工作态度”不好这样的模糊理由辞退,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是2011年8月9日到2014年8月8日为止。2013年4月1日公司向我提出辞退的要求。我知道好像合同期不满时公司会有几个月工资是补偿,但不太清楚是补偿基本工资还是每月的实际工资。我的基本工资2500,最近一年每月实发的工资大概是5500,扣税扣保险加交通补助、饭补助后实际到手大概5300左右。我没有工资条,但每月都有固定的工资卡,应该可以查到工资转账的纪录
现在主要想了解的是
1“工作态度不好“这个理由对赔偿有没有影响
2现在被辞退的话公司应该怎么补偿
3和公司交涉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事项,需要保留什么证据
4如果交涉不成功怎样劳动仲裁

拜托了,回答时最好能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引用一下,以便我打印出来备用。万分感谢
我这只有30分的积蓄了,全都拿来了。希望能得到满意恢复呀,谢谢啊
请问说的补偿2个月工资,这个工资数是怎么计算的呀,我的工资是基本2500加绩效3000。现在公司方面说只赔偿2个月的基本工资,也就是2500*2。不知道是不是应该这样呢?

第1个回答  2013-04-02
1、工作态度不好并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的理由。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是应得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等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保留公司辞退你的证据、工资卡、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
在被公司辞退时,一定要向企业索要辞退通知书,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的公章。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相关因素分别是工作年限和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所以要取得证据证明与公司之间的工作年限,相关证据有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医疗保险手册等。平均工资水平的证据主要是工资条、工资存折、工资银行卡交易明细、税务局的个人完税证明。
4、在知道公司辞退你的一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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