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2000年9月,王某因其纳税数额提高与某地税所人员胡某发生争执,胡某气愤之下拿笔记本砸向王某,双方扯打起来,其间,王某的弟弟徐某赶到,加入其中。经卫生院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公安局对案件进行处理。以徐某、王某殴打他人,并致轻微伤为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第1004号和第1005号处罚
裁决,分别给徐某、王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经复议机关维持原裁决后,姐弟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两份治安裁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1978年5月出生,徐某于1983年7月出生.法院于2001年1月作出裁决,撤销公安局对徐某作出的第1004号处罚裁决,变更对王某的第1005号裁决为给予王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问:(1)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适用撤销判决的条件是什么?
(3)法院的变更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为什么?

回答:
(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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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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