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王某因其纳税数额提高与某地税所人员胡某发生争执,胡某气愤之下拿笔记本砸向王某,双方扯打起来,其间,王某的弟弟徐某赶到,加入其中。经卫生院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公安局对案件进行处理。以徐某、王某殴打他人,并致轻微伤为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第1004号和第1005号处罚
裁决,分别给徐某、王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经复议机关维持原裁决后,姐弟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两份治安裁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1978年5月出生,徐某于1983年7月出生.法院于2001年1月作出裁决,撤销公安局对徐某作出的第1004号处罚裁决,变更对王某的第1005号裁决为给予王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问:(1)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适用撤销判决的条件是什么?
(3)法院的变更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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