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分别领取工资但都没有达到交税标准,税法上对这一情况有什么要求吗?

如题所述

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分别领取工资但都没有达到交税标准,但如果两个地方工资额相加超过了纳税标准,需要看招年综合所得来计税,即两方相加总收入额来计算缴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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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2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分别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所得并合并纳税,确定应补缴的税款。
例:一位中国公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从派遣单位A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从合资企业B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7400元。计算该公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A单位每月为其扣税1500*3%-0=45元
B单位每月为其扣税(7400-3500)*10%-105=285元
该公民每月应纳税额=(1500+7400-3500)*20%-555=525元
申报补税=525-45-285=195元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人分别大多个地方取得收入,在每年初应对上年个人取得的收入在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税务局自行申报纳税。

一个人只能有一次劳动工资收入,兼职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工资收入,应为劳务收入,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后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只是现在实际中没有几个人原意自行申报!除非有什么特殊需求。但国家支持大家依法纳税。追问

也就是说,如果我的工资为3200元,就不交税,另一个兼职的劳务收入1300元,就应该减去800元后,缴纳20%的个税吗?

追答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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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7-02
有要求的,我们这边税务局在系统里面有监控的,到了年底就会拉个两处收入的人员清单,如果超过标准会通知你去补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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