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1-29
先看被开除的性质,1、如果是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且制度是合法的,在试用期内的不给与任何补偿,使用期结束的,看情况,一般情况下阿布给与补偿或给与1个月的代通知金;
2、纯粹是公司方面原因单方面被开除的,员工无过错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工龄给与每满1年给与1个月的补偿,超过半年不满1年给1个月,不满半年的给半个月,但所有的赔偿不得超过12个月,合同未到期的另外服1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前面赔偿已经超12个月则不付)。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有疑惑请直接好友进一步沟通!!!
第2个回答 2010-11-27
你好,不合理。应该要求赔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也应申请工伤赔偿。
第3个回答 2010-11-27
立即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个回答 2010-11-27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