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异议

为什么行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题是原告被告第三人都行 而民诉只能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
原告之所以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因为管辖权异议包括没有管辖权和不是适宜管辖,当原告提起

行政诉讼时,发现法院不适宜管辖(行政诉讼存在特殊性,行政机关和当地法院关系微妙),原告救

济的办法只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像民诉那样撤诉,因为行政诉讼撤诉后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再起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诉第三人有本质区别,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是可能是权利受害方,例如行政机关许可A公司建设工厂,影响居民B的生活,(A公司是相对人,B是相关人),那么B作为原告起诉时,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公司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受益者,具有实体权利,起诉行为影响其权利,行政诉讼法把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到“第三人“,就是为了保护这种特殊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是指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双方
原告撤诉后还可以起诉,不必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自己参加诉讼,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然可以另行起诉,不必赋予其异议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争议双方,也不一定承担责任,他的作用只是辅助原告或被告,以原告或被告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也没有异议权追问

非常感谢 还有民诉 合同法的一些问题 能否再向您提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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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我有时间就给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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