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10-09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前述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由当事人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好律师网参考
第2个回答 2006-11-28
这是不需要的,将以前移送市案件本身还包括诉讼费。
第3个回答 2006-11-28
由原立案法院直接移交。
不过,法院称交不定多长时间呢,如果着急,别忘记催法院移交。
第4个回答 200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12日 法(司)发[1989]14号)
第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如果他不给,那你就只好再交了,他们就是“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