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肯定要签订买卖合同。按道理说,一旦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必须履行,然而“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要真是履行不了,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二次抵押
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出售已抵押房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6、面积误差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7、延迟交房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在选购二手房的时候,不同房源、不同小区的价格都有所不同,这需要购房者从自身需求出发,判断哪一个才是更适合自己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涉及附条件合同问题。所谓附条件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比如,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如果转出土地的一方没有找到非农工作而回家种地,则流转合同自动解除。
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如当农户举家迁入城市以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原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也就依法解除了。
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它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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