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的法人代表为甲方,现甲方出租了20年的土地使用权给乙方,合同上有一项写明“如有需要乙方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改变土地使用方式,报建所需的一切手续由乙方负责。”
2、现乙方要在土地上兴建厂房,以甲方为土地法人代表为由,要求甲方签字报建。请问甲方能不能拒绝,要求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报建?
3、甲方拒绝的顾虑是:如果甲方签字报建是不是意味着甲方出租的土地包括厂房?那么厂房在建过程中以及投产后的一切问题(安全、消防等事故)都要由甲方负责?甲方出租时只是出租了土地而已,甲方不想承担厂房带来的一切可能后果 。请问这样甲方拒绝报建是否合法?
4、既然甲方已通过合同出租了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乙方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报建?
5、如果真的有规定乙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报建,一定要用甲方的名义报建,请问甲方有什么办法可以免除以上3的顾虑,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
本人现在正心急如焚,请大家多多帮忙,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