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了使用权的土地要报建,应由哪一方报建?

1、土地的法人代表为甲方,现甲方出租了20年的土地使用权给乙方,合同上有一项写明“如有需要乙方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改变土地使用方式,报建所需的一切手续由乙方负责。”
2、现乙方要在土地上兴建厂房,以甲方为土地法人代表为由,要求甲方签字报建。请问甲方能不能拒绝,要求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报建?
3、甲方拒绝的顾虑是:如果甲方签字报建是不是意味着甲方出租的土地包括厂房?那么厂房在建过程中以及投产后的一切问题(安全、消防等事故)都要由甲方负责?甲方出租时只是出租了土地而已,甲方不想承担厂房带来的一切可能后果 。请问这样甲方拒绝报建是否合法?
4、既然甲方已通过合同出租了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乙方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报建?
5、如果真的有规定乙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报建,一定要用甲方的名义报建,请问甲方有什么办法可以免除以上3的顾虑,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
本人现在正心急如焚,请大家多多帮忙,非常感谢!

这个问题比较麻烦的,在你签定土地租赁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责任.现在才发现问题就比较头疼了.按照规定,报建可以有乙方报建但必须是甲方的名义,因为土地是甲方的,乙方没有土地使用证.如果甲方不想承担责任,双方可以起草辅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可以付一定的押金,作为保证.当出现问题或风险时,乙方逃避责任时,甲方需付连带责任时,可以用押金支付.金额可由双方自行商定. 抵押期间甲方要按利息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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