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我签竞业协议,我不签,就让我自动离职

公司打算在17年底上市,在15年底左右的时候,让全公司的人都签署保密和竞业协议,保密协议无可厚非,竞业协议主要内容是:离职时,如果公司需要此员工遵守竞业协议,该员工离职后不能进入与公司同行业的公司,如果员工进入同行业公司,员工要赔偿公司100W,如果员工不进入同行业的公司,公司连续两年赔偿该员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面对这样的协议,觉得非常不公平,是否履行协议是公司来判断,判断你要履行协议,连续两年赔偿你百分之三十的平均工资,如果判断你不履行协议,你爱去哪去哪,公司一毛钱都不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这样的霸王条款,我决定不签,因为协议本来就写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今天部门领导找我谈话,说因为我没签这个协议,不能再核心部门工作,让我自己选择非核心的工作“文员”,还是主动离职,因为我的工资在13K,而文员工资在3K。所以这样的调岗是我根本不能接受的,那除此之外,领导说只能自动离职。我说开除我需要赔偿,领导意思,你现在自己离职还好看点,你想等着我用手段让你自己待不下去,丢人的离开么?主要意思就是这样,万能的天涯朋友们,请告诉我面对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怎样维权?如果我不同意离职,而对方要强制给我调岗,或者给我穿小鞋该怎么办?有解吗?如果自己离职也可以,但是太生气了,明显被欺负而没办法!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数额,北京规定20~60%,上海规定20~50%,高法意见是30%,具体可参照相关司法建议。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实际上,竞业禁止协议的执行情况,企业也很难追查,竞业禁止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好,建议不必太纠结。
关于岗位的调动,可和公司进行协商。公司采取手段逼迫员工离职,员工也可以采取手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双输的局面。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追问

现在已经不是协议的问题,现在也不可以再继续签这个协议,而是对方以这个为理由要让我自动离职,意思如果不主动离职,公司会让你很难看,也不会给赔偿,胳膊拧不过大腿之类的话都出来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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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实际上,竞业禁止协议的执行情况,企业也很难追查,竞业禁止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好,建议不必太纠结。

竞业协议:

又称竞业禁止协议,它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为保护企业技术机密,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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