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权问题

我去年在骆马湖和别人发生了点纠纷,他是卖菜的,跑我船上玩把他自己手指头夹断了,我给了一万多医药费,说好的拉倒了,莫名其妙的又起诉我了。事实的事发地属于宿迁水域,原告在新沂起诉我,原告非说事发地在新沂水域,我申请了管辖权异议,当时申请的是事发地在宿迁,应当移送到宿迁法院审理,因为双方都没有证据,新沂法院最终裁定事发地无法判断,根据法律规定移送宿迁法院审理。我的户籍所在地在南京,我意思是既然事发地无法判断,是不是宿迁也没权限管辖。我能不能再次申请管辖权异议,要求在南京审理?
是不是有管辖权的只有事发地和被告所在地,既然事发地无法证明,被告户籍所在地是不是成了唯一的选择了。
宿迁的传票已经送来了,不知道为什么,传票就写了9月22号下午两点半开庭,叫我带有效证件到场,其他什么都写,也什么附件都没有,这是搞哪出,案由没有,证据没有,原告是谁都没写,这算哪门子传票。还有,原来原告在新沂,新沂法院对我申请了个财产保全,现在移送到宿迁了,原来的财产保全还有效吗?

有不明白的地方问我我在补充吧。

    根据您的介绍,这应当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所以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从您的介绍看,该案件发生在宿迁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您好像又在向新沂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是,认为应当由宿迁法院管辖。因此,新沂法院将案件移送宿迁法院和宿迁法院接受移送的做法都无不当。

    宿迁法院仅仅向您发出传票,而没有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的做法可能存在不严谨之处。但是,新沂法院立案后应当已经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等材料随同其当时的传票送达给您了,否则您也不会知道案件的缘由。宿迁法院可能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没有再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等材料连同传票送达给您的,如果您需要宿迁法院提供这些材料,可以向其提出申请。

    法律没有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因为管辖权转移而自动解除,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或者提供担保。但是否解除,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追问

您回答的第二条,就是管辖权问题的,新沂法院裁定的事发地无法确定,移交到宿迁法院。既然法院认为无法裁定事发地,我现在是否有权再次申请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到南京的法院审理呢?

追答

不行。新沂法院是根据您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案件转移给宿迁法院。您既然认为宿迁法院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转移去宿迁法院的,现在已经按照您的申请将案件转移去宿迁法院了,您当然不能再对宿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追问

那我可以申请吗,拖段时间也是好的

追答

您一定要提出申请,别人当然无法阻止。但是,您已经提出过管辖异议,而且法院已经接受您的申请,将案件转移给您认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您再对您原先认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具有明显的恶意,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审查,无法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当然,如果法院对您的申请处理不严谨,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那您就侥幸可以拖延时间了。因为,对于管辖异议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您是可以上诉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9-14

    你申请了管辖权异议,当时申请的是事发地在宿迁,应当移送到宿迁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移送宿迁法院审理。已经采纳了你的管辖异议,你不能再次申请管辖权异议了。

    宿迁的传票已经送来了,传票就写了9月22号下午两点半开庭,你应当带有效证件到场,否则就失去参加庭审就的机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在新沂法院对申请了财产保全,现在移送到宿迁了,如果没有变更保全就没有效,如果原来向宿迁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就还有效。

追问

您说的第二条,裁定写的是事发地无法判断,既然无法判断,那不能在我的户籍所在地起诉么,如果宿迁不是事发地,宿迁是不是无权管辖呢

追答

关键是你自己的申请。

追问

我申请的要求到事发地宿迁审理,新沂法院裁定是事发地无法判定,按法律规定移送宿迁审理,有这个法律吗?
我现在 还能不能再申请了,行不行不重要,拖段时间也是好的。

追答

这个是自己申请的,法院已经做出裁定。宿迁的传票已经送来了,你应当按照传票时候出庭。

第2个回答  2014-09-12
答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答二:《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规范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三者是一种相互独立、各负责责、协作配合、彼此制约的关系。有学者将这一原则形象地比喻为一个工厂里的“三道工序”。同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又规定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并在刑事诉讼中具体规定了监督形式,如立案监督、审查批捕监督、审查起诉等。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也是基本依据以上原则构建起来的。上述规定对于充发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保证顺利完成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共同任务确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9-12

    如果对此不服,可以上诉到中院。

    宿迁是不是你现在的居住地?如果是,则宿迁是有管辖权

追问

每次去都是开房间住的,谈不上居住地吧,就寄了个传票来,我有什么服不服的,怎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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