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试用期辞职的问题。(工资补助等问题)!

我今年毕业,去年和某私企签订就业协议,3月初我为了想赚点钱交补学费,所以我向公司提出提前工作,公司是在本地,但是公司是个监造公司,把我派往外地。我在这里看不到未来,于是我想辞职。 我来的火车票公司给报销了,但是现在公司说我回去的车票自费,我来报销的车票也要补交给公司。还说我回去,有可能还要交付违约金。公司这种做法很绝情。P.s 我给公司说我的工资不要,只要不收我的违约金。我想问问,我还有工资吗?我来回的车票必须自己掏吗?违约金要交付吗?我是一个马上毕业的大学生,我只是想好好赚点钱,我感觉自己被骗了,我才辞职的,希望大哥或大姐,给我点帮助。
因为3月18号之后又招聘会,,所以我才这么着急的想辞职。为了我的未来,,拜托您了?希望相关法律人士帮帮我。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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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4
不用担心,目前法律是规定,但人是活的,如果问你要违约金我不得好死,因为我是搞人事的,这个我知道。合同都没签怎么可能存在违约金。相信我,公司不可能为了一人的事情耽误全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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