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因为签了一份1年的合同,现做满7个月要离职;但公司要克扣我350元的生活费,应聘时说好包吃包住的(有招聘简章上包吃住字样的照片)但现在公司克扣我生活费;咨询可以拿回吗。他的扣生活说发合理吗?
2:公司没有给予买保险,理由是我们在进公司未签合同前告诉我们只要签了合同就可以多增加100元工资,(因为怕我们走)然后再让我们签了一份自愿放弃保险的单据,所以我们就签了合同,现在我懂了一点劳动法,要求公司补交保险,公司却说在你的工资里面已经加了100元,就是自己签合同时的那100元,请问这个说法他合理吗?(务必回答充分)
3:想问问可以找劳动局仲裁申请单位补偿我们的保险金吗?
我个人觉得公司说在我的工资里加了100元然后签合同;算是保险赔偿有点牵强呢!我没有其他任何保险,你们可以告诉我这官司我能胜诉吗?
还有各位特别注意个事:我们合同上的工资是600元,然后工资架构上有补助一项,所以公司就说我们工资中的补助就是那个保险补助,我急切想知道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完全没有胜诉的可能拉;我在加100分求助!
您的答案我很满意。但还有一点不明确的,那就是法律中规定克扣工资;是不包含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条款的,我们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在未工作满合同期限时;按工作时日每月扣除50元生活费。按照法律;这一条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啊,我该怎么解释呢!
追答你那个合同约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属于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想辞职,注意方式方法,我送你一个建议,供你参考:
对不起,写不下了,写上就超长了。无法提交答案。
谢谢;我现在已经以没有交保险为由提出离职,但公司以理由不充分拒绝在辞呈上签字,然后换了个不适应公司的理由才签字批准离职的;经理上在上面注明了合同未满扣除350元生活费,所以现在我已经去劳动局投诉仲裁他们了,想知道下您说的那个建议是什么;谢谢!您给的答案很齐全,但老是拿法律来说话,这样可行不?
追答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具体原因,如果公司侵犯你合法权益,这个原因最好写上),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不知你手中有没有辞职报告被用人单位签收的依据,以及用人单位同意你辞职的批示,或书面通知你向某人交接工作的通知等。以防到时说你自动辞职。
这位兄才;谢谢您的答复;目前情况是这样的。我以公司没有交保险为由提出离职,但公司以理由不充分拒绝在辞呈上签字,实在没办法,就换了个不适应公司的理由离职,公司才签字批准离职的;经理在上离职书面注明了合同未满扣除350元生活费字样,现在已经不是那里面的员工了,想问问这样的话我还有什么周转的余地吗?谢谢!
追答有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话,那只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退还扣除的生活费,并支付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是他说已经在工资里面给予我100元的保险补助了啊!这个我怎么回答?
追答那就让他提交证据来证明,你不予承认就是了。
追问晕;这个的话他可以改造工资表格啊;加上一条保险补助100元就是了,这样劳动局就没办法了!
追答但是工资表格上需要有你的个人签字的,如果没有你的确认,那么那个工资表没有任何证明的价值。
追问晕;记得以前工资表格上;有这样一项:补助XXX元。他肯定会说这就是保险补助;我该怎么解释呢;还有解释的余地吗?
追答如果没有明确标注是保险补偿,那就不能证明,即使能够证明,100元也远达不到单位应当承担的保险数额的标准。
追问我们这边的企业为了偷税;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把基本岗位工资订的很低,合同中才600元呢!
1“这笔钱属于我工作期间吃饭的生活费!但却是包吃包住的,只是他们换了名字叫生活费而已!想扣我们的钱!
2:他说他并没有违反;只是保险的补助加了那100元工资里面;我就没理了。
谢谢;求指教!
1,你可以主张这笔费用违反约定,如果公司无法举证这笔钱是用于吃住以外的项目,则公司必须将钱返还给你。
2,社保是必须上缴给劳动保障局的,不可以直接发给员工。公司纯粹是在胡扯,根本不会得到支持。
大哥啊;我听说现在保险可以不买了,直接发放在工资里啊!
追答所谓社保,需要国家、单位、个人各自承担一部分费用。这笔钱少于单位应缴的数额,就算被认定为社保,单位也需要补齐剩余的款项。
追问我们的基本工资才600;单位交纳100元按法律可以说的过去了。这下我是不是没有救了啊!
追答我晕,你们这是什么公司,犯的问题还真不少。什么省份的?600元根本没达到当地的最低基本工资线。你还是早点去仲裁吧,稳赢的。
追问我们这边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600;四川宜宾的,
追答早点去仲裁,就这样。你要有信心。
我们的工资架构里面有补助这一项目;虽然没写是保险补助,但他可以说是保险补助。这样的话他可以开脱;我们也拿他没办法啊!
追答这个需要由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公司的所谓保险补助这个在法律上是很难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另外一点就是,按照社保规定,你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应该不止100元,因此,从这个角度上也很难得到支持。所以你并不需要太担心这个。
追问我们合同上的底薪才600元;这下够社保标准了;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追答对于你的疑虑,再做如下答复:首先,社保的购买属于国家强制规定,因此不论是否存在公司已将社保费给了你,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在法律上均是没有障碍;其次,从公司在工资中多支付你100元而言,这个需要由单位证据这个属于社保费补助,你们完全可以说是这100元仅仅是其他的补助,比如交通电话费等等;最后,缴纳社保的标准是有最低基数,一般是以你们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并非以你的底薪600元为最低标准。鉴于没有你更多的材料和事实,我个人建议你到你们当地的社保局或者律师楼咨询,带上你的相关资料。
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在公司那里;当时没有给我们的这份,但我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保险你看清楚我的叙述了吗?公司在工资架构上加了补助一栏,他可以解释说是保险补助,这样的话我拿他没办法拉!
哎~
只要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除合同外,如工资条、工资本、工作证等都可以。
缴纳保险不仅是你和公司的事,还是公司和国家的事(因为除了为你缴纳一部分外,还要给国家缴纳一部分),因此,给你补助和缴纳保险是两码事。公司必须履行。
但据说现在法律规定可以放弃购买保险;从而在工资中体现了的啊。有这样一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