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找了一份工作,快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说,要我先签订一个"实习期"合同",然后接下来再签订"试用期"合同,最后才能转正,实习期和试用期待遇完全一样,也就是说,3个月实习期——6个月试用期——正式合同,该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这3个月的实习期是否可以归属于变相的试用期延长?
请高人给予解释,最好能有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谢谢!!!
补充:本人以毕业一年,期间也已经陆续的工作过,这次是跳槽,该公司招聘我们这一批员工都是属于面向社会人员招聘的,不属于学校迎接毕业生实习.另:希望能给出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因为我们一批人都不满意这个做法,可能要打官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