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用工合同上只说了“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我中途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或者怎样才能解除?天谴30天通知甲方就可以吗?
1、具体看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如果合同约定单方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话,就不要支付违约金。
2、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甲方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过错,即便乙方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话,属于乙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要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是提前书面通知后离职的,即使因为违反该合同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时合同中的这条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如果不是依法提前书面通知就走人,属于违法辞职,即使合同没有这条约定,也应承担对因辞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提前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