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了,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我在一家中介公司上班,上班时间8点半到九点,规定每周休息一天,可有时候强制不让休,本人于2010年10月22日入职,之后十一月底辞职,之后又于12月14日重新入职,直至2011年5月11日接到通知被公司辞退,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刚入职时,签了一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不知道什么内容,还有就是公司规定转正后才上保险,我于4月份转正,让上保险我没上,但4月之前一直没保险,在保险方面我能得到赔偿吗?紧急求助,谢谢!
希望能根据我的情况给予详细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21-01-21

第2个回答  2011-05-11
好好看看劳动法吧,恶补一下蛮有用的
第3个回答  2018-08-0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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