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为开展业务,去年10月外派2名主要业务负责人去B地拓展业务,本公司在S市。从去年10月至今,总共给B地打款现金4万多(包括驻地费用),货物价值10余万元。其中也有返还货款,共计3万余元。年开出,2人以业务很难开展为由劝退其他人员,然后把货款卷走消失。(现在有2个不是很清楚的地方:1,其中部分货款是否支付驻地费用是否影响其侵占数额多少?2,就算全部支付驻地费用,他2人不顾公司利益,私自处理公司事务,该如何裁定?)谢谢!
最主要是想问下这个数额怎么确定?用什么标准去衡量,如果2人说已经全部用在业务开展中,那该如何界定?谢谢高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