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5万块的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刑吗?

我的一个朋友在一家快递公司上班。3个多月来把所收的款给花了,后来没有钱补上,就这样跑了,公司的管理人员到经济侦察局去报案,经侦没有立案。现在公司的管理人员说要到法院去起诉。我的那个朋友现在怕事,已经溜到外地去,很害怕会被判刑坐个一两年牢。这方面我不懂,在着请教大家了。谢谢
他是07年4月跑的。公司在07年7月10号才去报案的。在08年的2月份公司说要到法院去起诉。他所上班的公司是私营的快递公司。所犯的金额是1.5万,这1.5万是他在上班的时候一天一天累加才达到的总额1.5万。也是一小票一小票的累加起来。

  您好
  既然检察院没有立案,那么可以推断按照目前的情况,您的那位朋友还没有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检察院会立案的。

  但是如果按照你所说的,行为人逃跑,是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不过你也可以建议你朋友马上把欠款还上,还可以采取相关方式补救。

  职务侵占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另外,你的朋友如果不是逃跑的话(这个你可以要你朋友说自己正在想办法还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者的区别是:⑴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⑵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实物。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单位实物一般不构成犯罪。⑶两者在“数额较大”的下限规定上不一致,挪用资金犯罪的规定数额要高于职务侵占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料在此,你结合实际情况为你朋友好好考虑吧,记得为我加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3-01
这就要参考当地的立案标准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0
  职务侵占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者的区别是:⑴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⑵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实物。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单位实物一般不构成犯罪。⑶两者在“数额较大”的下限规定上不一致,挪用资金犯罪的规定数额要高于职务侵占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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