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经理在6月份在外资金31500元,一直没有追回,9月份的时候他出面帮公司借了15000元借款,然后10月份谎称一时要不回资金,据实调查6月份就已收回,已经被他挪用,后来11月份清算的时候,他把10月份工资拿来低数,当时他工资+提成13000元,余下的用当时帮公司借的15000元抵,请问这种情况还要追讨他相关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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