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8.10.14到2009.2.4,工作时间大概4个月.2008.12.1签的合同.09.2.4被解雇 合同期未满,请问我可以得到赔偿吗?与公司总经理提过,她却有好多借口,说我未完成工作,未能达到要求等个人理由,请问她的理由成立吗? 现在主要的疑问是,\是否""公司可以有借口提出员工不称职做出解雇,但公司不可以有借口提出员工的不称职而不作违约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