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喝酒闹事打人属于寻衅滋事,如果导致他人打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2、如果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后果,就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待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正式进入侦查羁押阶段。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到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3、刑期要看对方的伤情鉴定接结果以及其他一些情节,如果对方构成轻伤,打人者最终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对方构成重伤,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轻微伤,处罚是拘留5--10天,罚款5百元,承担医药费,误工费赔偿。
相关条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一:
人民网重庆2月7日电 近日,重庆大足的陈某和朋友曾某因多年不见,聚餐时喝了不少酒。两人酒后引发矛盾,其中陈某更是出手打人,面对民警调查还扬言要炸公安局。最终陈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2月3日晚21时许,大足警方接到报警称,在大足区万古镇一洗脚店有两名醉酒男子酒后闹事,将老板及老板的儿子打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见到双方人员仍在争执不休。
民警现场了解到,陈某和朋友曾某均长年在外务工,已经很久不见,晚饭时两人都喝了不少白酒。21时许,已经醉酒的两人相约到万古某洗脚店洗脚。一段时间后,陈某感到醉酒不想再走,便询问员工洗脚店里能否留宿。员工告知陈某洗脚店里不能留宿后,陈某表示不愿意继续洗脚,同时也不会支付洗脚的费用。
洗脚店老板告诉陈某,药剂已经兑好了,就必须支付药剂这部分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将其手机放在服务台时,由于自己不小心,造成手机跌落,屏幕摔坏,陈某以此为由反而要求店方赔偿。见老板不承认赔偿,陈某恼羞成怒竟打向了老板及老板的儿子。
了解情况后,民警调取了现场视频监控,并将两名醉酒男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我要让你们保证我出去,出不去的话,老子把你们公安局都炸了!”陈某不服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一会辱骂民警,一会儿辱骂洗脚店老板,甚至扬言做出过激行为。
4日凌晨,陈某和曾某慢慢酒醒,称对醉酒后发生的事都记不太清,但面对视频监控的铁证,陈某最终承认其殴打他人的行为,对扬言炸公安局的行为也表示了歉意。
目前,陈某因殴打他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聚餐喝酒应当适量,切勿贪杯醉酒,以免酒后失控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二:
日前,扬州江都警方侦办了一起案件,3名嫌疑人因为饮酒过量,对另外两受害人拳脚相向,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事发当天深夜11点,雷某、于某和林某三人来到当地某烧烤店吃夜宵。酒过三巡,几人都有了些醉意,雷某起身去厕所,遇到了熟人薛某。薛某也是与朋友一起来吃烧烤的。薛某无意间对雷某开起了玩笑,雷某觉得薛某是在嘲笑自己,便对薛某破口大骂,结果双方从互骂发展到打架。
于某、林某得知雷某与人打架,赶紧跑出来助阵,一时间马路边上演了一出“三英战吕布”的武侠片。雷某等三人先是对着薛某拳打脚踢,薛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四处挥舞,而后找准机会逃出了战圈。随后,薛某朋友焦某也被雷某三人暴打了一顿。
当地巡特警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将雷某等三人带到派出所审查,最终作出上述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看事件情节的轻重如何,不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故意伤害罪的要付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如果情节不严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资料
酒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醉酒并不是量刑情节,关键是要看酒后闹事所闹的事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果情节不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16条和26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则构成了《刑法》第293条中的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拓展资料: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