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税款所属期,求解释!

公司9月10日发了8月份的工资,当时看税务总局的通知,不管哪个月的工资,只要在9月发放均用新个税法,所以按3500扣除后并给员工发放了工资,公司是外面代理记账的,把工资表给他们去报税,又说还是要按2000征税,说什么所属期是8月。虽然是发8月的工资,但是我们是9月份拿到钱的,税款所属期不应该是9月吗?我懵了...那不是给员工多发了...
PS:我是厦门的

税款所属期 应该是8月份的 !照你说的 八月份工资 你九月份发,八月末的时候肯定要计提个税的!这就是问题的接口。1、走计提方式的 ,九月申报的时候因为你还没发,税务局肯定会要求你按照2000的标准扣除的;2、如果你没计提八月份的工资及个税,那肯定是零申报的,等到9月实际发的时候,你得扣下个税,这时候的标准就是3500,等到10月份申报的时候,税务局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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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2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全国税务局都应该执行总局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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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06
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差别的!
上面是有政策,你的说法没错,8月工资9月报按3500标准!
关键看地方的执行,税务局系统未更新,这样解释咋办!不少地区都遇到这个问题!很无奈啊!
第4个回答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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