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个单位2月份发放1月工资,2月申报税款时,税款所属期是1月还是2月?税款所属期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收到该笔款项从而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但这笔工资实际发放的是1月份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显示为2月。
如一个单位2月份发放1月工资,2月申报税款时,税款所属期是1月,不是2月,因为2月申报一月的个税;2月的个税在3月申报
税款所属期可以理解为个人收到该笔款项从而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这笔工资实际发放的是1月份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显示为2月,这是税务上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决定的。如果企业拖欠工资,2月发放去年11月份的工资,税务上也是按照2月份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