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关于“连续”的界定如下: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是指在时间上必须连续、不间断,而当事人必须同一。一个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是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
或者一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后一次订立与前一次劳动合同终止之间存在间断,都不构成本条件。
举例如下:
比如2011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第一个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然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为第二个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中间要连在一起的,才是连续劳动合同以上就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已经履行完毕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履行期间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签订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第3份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属于违法,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劳动合同法》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的意思主要是:比如,第一次合同是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第二次是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这样中间空了几个月,可不可以算连续?有法条么?因为我觉得用人单位很可能用这个规避无固定。如果不算连续的话。
追答中间为什么空几个月?要分清是谁的原因造成的。如果这几个月你还在该单位,就应该算连续。如果你离开后又回来就不能算连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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