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有一条:“甲(房东)、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无故违约,甲方有权不退回押金。”
我现在提前两个月告诉房东我不租了,房东拿这一条说事,说他不同意,如果我非要退的话因为不满一年所以不退我押金。
房东这样做合理吗?
ps:本来他房子的最短租期为半年,签合同时他说了不租的话提前一个月通知这句话,所以当他写合同时说“那签一年好了”我也没多想就签了。但是房东现在根本不承认这回事,还说在签的时候就告诉过我不满一年押金不退的事,但事实上他根本没有提过 。现在我已经注满半年,房东还来这么一出,真的很气人
房东是中介,房子是他亲戚的,但签合同是他和我签的,并收了我中介费。
那么如果照合同上说“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房屋出租给乙方”这份租房合同是否可以视为无效
如果合同有效,那么他是租赁人,他当初收取我中介费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