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双方互相殴打,甲方在公路收费站上夜班(晚上22点左右),乙方酒后(不一定承认,但有证人证词)因双方以前经济纠纷,乙方到甲方单位要钱,后乙方先动手打甲方头部一拳,后甲方出于自卫互相殴打,后经人劝开,过了一会,乙方又先动手卡对方喉咙,双方又相互纽打过程中乙方跌倒,后乙方站起来欲拿水池上的拖把打甲方,不料自己在上台阶时自己跌倒,后到医院诊断为左膝盖韧带损伤,请问公安部门如何处罚?到法院又如何责任?甲方负何责?乙方负何责?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