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关于补偿金,社保补缴及年假补偿的问题

我09年3月31入职武汉一家工厂,11年12月被辞退,有3个疑问:
1.公司只按工龄赔偿了我3个月的工资,因为是急辞,公司未提前30天告知我,是不是还要另外多赔偿我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2.公司从2011年3月才开始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中间有23个月未为我购买社保,我现在要求公司为我补缴社保,我在公司的缴费总额是839.7,其中公司承担部分为:养老393+医疗153.7+失业38.4+工伤19.2+生育13.4=合计617.7;个人承担部分合计222.但武汉市社保超过3个月以上的,如要补缴只能补缴养老的393,那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些不能补缴的,公司应不应该补偿?是不是赔偿现金给我?还有社保缴费里面个人每月承担的222元,现在补缴的话,是由我自己承担,还是要求公司补偿?如果不补缴以上金额,能不能要求公司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我?
3.我09年年假(5天)未休,按规定需要按3倍工资补偿,但公司说过年时,国家法定只有3天假,我们放了7天假,所以年假已经有4天冲抵了,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我是公司的工程师,结果要我转岗去车间,不去就只有走人了,属于违法辞退吧?是不是应该按《劳动合同法》87条给予我双倍补偿?我工龄2年9个月,当时走的时候只赔了我3个月工资,是不是应该赔3个月*2=6个月工资?而且未提前30天告知,所以应该另外再赔偿我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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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8
1.不能,你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2.社保不能以现金支付给个人,单位由单位承担,个人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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