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兼职人员06年1月到3月帮我们做了一些工作,收取了几千块劳务费,现在税务局说这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要求申报缴税,可能是他正式工作工资比较高吧。可是这个人不是我们的正式员工,而且之后就一直没有联系了,现在也联系不上,怎么跟税务局解释都不行,还说如果找不到那个人就要罚我们公司款,这样合理吗?我们该如何处理。
我查了国家规定,12万申报是个人行为,应该跟给过报酬的公司没有关系吧。
三个月兼职,一共给了那人3000块报酬,每个月1000,没有到缴税标准。
有没有人懂税务的教个处理方法啊,税务天天打电话逼迫,这次要是得罪专官员那以后就没好日子过了。
有什么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