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马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房屋8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 5万元。4年后,马某向法院起诉以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房屋。李某认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主要在马某,因此马某应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房屋应予以返还,但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马某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时于李某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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