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况的,具体如下:
1、如果是耕地,则不允许。国家为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村的耕地地力,对土地进行了大改革,明确严守农村耕地红线,加大农村耕地地力保护,严厉杜绝出现滥用耕地、占用建房、污染、损害耕地的行为。
2、如果不是耕地,则可以盖房。但是建设用地需要申报,并且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亩地的具体建设数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扩展资料 :
建设用地的要求: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6、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7、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8、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9、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如果是耕地,则不允许。
国家为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村的耕地地力,对土地进行了大改革,明确严守农村耕地红线,加大农村耕地地力保护,严厉杜绝出现滥用耕地、占用建房、污染、损害耕地的行为。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占用耕地超过10亩,基本农田超过5亩的就属于犯罪了,要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不是耕地,则可以盖房。
1亩地=666.67平方米,要预留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进排水通道,根据经验,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为占地面积80%,一层建筑面积约为530平方米。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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