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02
房屋交付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不产生交付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未交房。具体来说,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没有进行验收备案,不具备交付条件也不应交付的商品房进行交付,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交付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交付的法律后果。理由如下:
这种交房行为违反了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交付房屋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