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案情决定。
公安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只要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不会转为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一名驾驶无照摩托车的男子被发现暴力袭击了一名警察,并被判处一年监禁。
李浦县历城镇环东路避雨的唐某,正准备开一辆无照摩托车离开。警察对他进行了检查。唐某拒绝合作,咬了警察的胳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黎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一年徒刑。
据报道,2018年3月中旬,被告唐某在荔浦县荔城镇环东路避雨后,正准备驾驶一辆无照摩托车离开。李浦县公安局预防控制大队的一名共警莫某上前向唐某出示身份证,并进行了调查。唐拒绝配合检查,在妈妈控制下咬了妈妈的右臂。
随后,李浦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向唐某出示民警证,命令唐某与莫某一道配合执法控制唐某。唐某抵抗并咬伤唐某左肋,导致左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随后,李浦县公安局警察何某赶到现场,与莫某和谭某联手制服唐某,并从唐某摩托车的坐垫上找到一把匕首。根据法医鉴定,妈咪受了轻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他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的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罪。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范围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关于被告人在被告人出庭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将采纳。根据刑法规定,立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视情况而定,若情节严重的话,就会转为刑事案件,若情节不严重,则不会。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犯罪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刑法277条,因为已经造成轻伤了,属于第一款的情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
当然,这里要明确的是警察是在执行公务,如果是非公务,就只是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故意伤害罪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
此外,你所说的轻伤与刑法认定的轻伤还是有区别的,需要定性是否构成轻伤,如果只是轻微伤,就有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同时,此处也要区分是否是在执行公务。
非执行公务公务,按照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执行公务的,按照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年龄属于未成年人,还有减轻、免除的可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妨害公务罪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视案情决定。
公安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扩展资料:
案例:一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查暴力袭警获刑一年
在荔浦县荔城镇环东路避雨的男子唐某准备驾驶无牌摩托车离开,警察上前盘查,唐某拒不配合,咬伤民警手臂等处。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唐某在荔浦县荔城镇环东路避雨后,准备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离开。荔浦县公安局防控大队协警莫某上前向唐某表明身份并进行盘查。唐某拒不配合盘查,并在莫某对其进行控制时,将莫某的右手臂咬伤。
之后,荔浦县公安局民警覃某到达现场,向唐某出示警官证,喝令唐某配合执法,并与莫某一起控制唐某。唐某进行反抗,并咬伤覃某的左边肋骨处,造成左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随后,荔浦县公安局民警何某赶到现场,与莫某、覃某合力将唐某制服,并从唐某的摩托车坐垫下搜出一把匕首。经法医鉴定,莫某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一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查暴力袭警获刑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官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犯罪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扬州醉酒男子受救助过程中殴打民警被刑拘
昨天上午,广陵公安分局对外通报,一醉酒男子在接受救助的过程中殴打民警,且不听劝阻,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11月3日21时许,广陵公安分局湾头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新东方学校门口花圃绿化带内有人醉酒跌倒,民警刘成赶到现场对醉酒男子进行救助。期间,26岁的醉酒男子谢某肆意挑衅并辱骂民警,执法民警在多次警告后,其仍然不听劝阻,不断辱骂甚至上前殴打执法民警。
随后,民警依法果断将谢某强制传唤进行调查。目前,谢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陵警方刑事拘留。警方提醒,适量饮酒,勿醉酒滋事,公安机关将持续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只要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不会转为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一般当事人在由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行政拘留的一般不会留下前科,这是区别于刑事处分的重要和要素。
但当事人如果超过16岁被处以行政拘留在当地公安机关留下案底,如果5年内再次因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会加重处罚。
行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机关长期保存,可以查询,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