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一般案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案例:
拒收法律文书 依法缺席审判(以案说法)
《 人民日报 》( 2017年04月12日 18 版)
【案例】为逃避法律责任,有的诉讼当事人选择拒绝签收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殊不知,拒收法律文书在法律上也视为“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就遇到这样的情形。
2016年12月,驾驶摩托车的韦某与驾驶拖拉机的覃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韦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覃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药费,而覃某仅赔付了少部分,为此,韦某诉至法院。
上林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覃某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随后,该特快专递被退回,邮递人员在退回原因上记载“本人拒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据此,被告覃某拒收法院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视为已送达,邮递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拒收诉讼文书,视为被告放弃自己在诉讼中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并按照责任划分认定被告承担本案70%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覃某赔偿原告韦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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