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法定拘留期限,并不一定是“解除当事人强制措施”:如果案件没有处理完、公安机关认为仍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解除。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2、“如果现在再逮捕合法吗?相应的法律条款又是什么呢?”:逮捕是否合法,取决于他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布、而与他此前是否被拘留、拘留是否超期没有关系。因为:逮捕与是否拘留没有关系,即使对于初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既没有拘留、也没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检察院如果在公安提请批捕时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有逮捕的必要的,仍然可以批准逮捕。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相关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5)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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