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1999年,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亲属异常痛苦。经多方寻找无效,2000年12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殡仪馆赔偿陈甲1500元,陈甲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甲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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